为全面落实市四次党代会和县九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打基础、快起步、大发展”的要求,切实把“一门心思抓工业、集中精力上项目”落到实处,全面实施“开放兴县、工业富县、园区强县、可持续发展”四大主体战略,打造“财富固安、速度固安、和谐固安”,努力实现项目建设、园区建设和环境建设新突破,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奖励范围包括全县各乡镇、县直部门在上年度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中成就突出的单位、项目引荐人、纳税企业及服务项目的职能部门。
(一)项目建设成就突出单位是指各单位在完成县委、县政府上年度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的前提下,对各单位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出项目建设成就突出的乡镇、县直部门。
(二)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县有关单位提供固安县外投资者真实投资意图和资信情况,协助投资者和有关单位直接联系,对成功引荐项目投资实体提供实际帮助的社会各界人士。
(三)纳税企业是指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缴尽缴,并在当年全县民营企业纳税排名中位居前列的纳税义务人。
(四)服务项目职能部门是指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县直有关部门。
二、奖项设立
(一)项目建设成就奖
当年有工业、高科技类项目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和建成项目个数综合评定位列全县前三名的乡镇、县直部门。实际到位资金总额占权重70%,项目个数占权重30%。
(二)项目建设突破奖
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工业、高科技类单体项目的乡镇、县直部门。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引进域外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类(包括农副产品基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三产类(房地产项目除外)、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高科技类单体项目,且该项目建成投产,并已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完成应纳税款的项目引荐人。
(四)税收贡献奖
一个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款总额位居全县前十名的民营企业。
(五)税收进步奖
一个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款总额100万元以上,并较上年度增幅位列全县前三名的民营企业。
(六)项目建设服务奖
奖励在全县项目建设中提供优质服务综合评定位列前三名的职能部门。
(七)县长特别奖
授予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缴纳税款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资格确认
(一)外资实际到位资金确认前需提供以下凭据:外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银行进账单、设备评估证明等。外资按照人民币现行汇率折算。
(二)域外内资实际到位资金确认前需提供以下凭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银行进账单和固定资产投入的有效凭证(设备、厂房、车辆、办公用品等购置票据)等。
(三)域内资金项目确认前需参照域外内资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四)实际到位资金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购置土地费用除外)核定。实际到位资金由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验资后出据验资证明(原件)。
(五)固安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建设审核评比工作,参照《中共固安县委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办法(试行)》进行,由“考核奖惩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六)纳税额依据税务部门缴税凭据确认。
(七)正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贡献和税收进步奖励。
(八)对企业改制或仅变更法人代表和注册资本的项目,一律不予重新确认。
(九)服务项目职能部门确认,须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一年内没有收到该部门和执法人员被投诉的。
四、奖励标准
(一)项目建设成就奖
1、对位列全县第一名的单位,颁发奖金20万元;
2、对位列全县第二名的单位,颁发奖金15万元;
3、对位列全县第三名的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
(二)项目建设突破奖
1、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工业、高科技类单体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3万元;
2、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工业、高科技类单体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6万元;
3、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1亿元至5亿元(不含5亿元)工业、高科技类单体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10万元;
4、对首次建成实际到位资金5亿元以上工业、高科技类单体项目的单位,颁发奖金15万元。
(三)招商引资先进个人奖
项目投产连续两个税收年度合计缴纳税款总额:
1、15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3万元;
2、3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5万元;
3、5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8万元。
(四)税收贡献奖
一个税收年度内缴纳税款总额:
1、15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3万元;
2、3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6万元;
3、500万元以上,颁发奖金10万元。
(五)税收进步奖
达到税收进步奖励条件的,以当年纳税增长额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纳税义务人。
(六)项目建设服务奖
奖励金额由县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七)县长特别奖
奖励金额另行议定。
五、奖金分配
乡镇或县直部门所获奖金作为招商引资基金,用以奖励本单位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充实招商经费。
项目引荐人员为两人以上的,项目单位出具证明后,由第一引荐人代理。
六、资金来源
上述奖励资金均由县财政列支。
七、获奖人员所得奖金需缴纳的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奖金中扣除。
八、本办法不包括固安工业园区。
九、本办法由固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固发[2003]29号文件《关于对引进域外资金人员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